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定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主业,精耕细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工信部《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江苏省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江苏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再推荐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与省内注册的上述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或者同一集团省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予推荐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期满申请复核的除外。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全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初审推荐工作。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做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参考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做好企业遴选入库审核、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初审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优质中小企业的动态管理,落实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十四五”期间,全省努力培育50000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5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50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省工信厅建设“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服务平台”( https://www.smejs.cn/qqapply.aspx,以下简称省培育平台),建立优质企业培育库,对入库培育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实行动态管理、运行监测、诉求响应和跟踪服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组织指导本地区在库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更新完善平台填报数据,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实施精准培育,助力企业梯度成长。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不包括“特色化指标”)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本省遵照执行。

第九条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江苏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特色化指标”(共15分),并适时更新。(详细内容见附件2)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审核评价的方式,由企业登录省培育平台申请参与评价。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予以初审。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审核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公示期内,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分批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则上每年分两批集中评价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评分,组织实地抽查,审查通过的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研究制定综合性评审方案,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核并开展实地抽查,择优确定拟认定企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原则上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1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也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认定批次。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统筹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审核后统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备案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登录省培育平台参加复评,经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省工信厅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审核推荐和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登录省培育平台更新数据;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简称工信部培育平台)更新数据。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更新数据的,取消复评、复核资格,不予推荐申报下一梯度优质中小企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市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省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生上述变化的,应登录工信部培育平台填报。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省工信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制定完善分层分类专项扶持政策,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强化要素资源保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健全政策集成和工作协同机制,推动形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度和有效性。着力构建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高校院所和龙头企业创新资源,打造集创新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供需对接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发挥江苏省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统筹用好各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支持。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担保、投资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普惠和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股改、上市和发行债券。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明确培育目标,加强培育监测和跟踪指导,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深化服务专员工作制度,构建服务企业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共性及突出问题。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已被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江苏省)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江苏省)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9.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竞争优势,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和排名(满分6分)

A.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10%以上(6分)

B.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5%-10%或排名前十名或进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4分)

C.全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名(2分)

D.不属于上述情况(0分)

10.企业和产品所属产业领域优势(每满足一项按级别加分,满分9分)

A.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3分)

B.分布在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或颁布分布分布省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其中,国家级3分,省级2分。(按最高级别加分,最高得3分)

C.分布在江苏省“531”重点产业链;其中卓越提升产业链3分、优势产业链2分、重点产业链1分。(按最高级别加分,最高得3分)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2.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3.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4.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Ⅰ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Ⅰ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Ⅰ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Ⅰ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Ⅱ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2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网址:http://caii-sme.indusforce.com/#/Selftest)。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细则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50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2021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十七)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农业机械装备十大领域。

(十八)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每年根据实际评定情况动态更新):南京市新型电力(智能电网)装备集群、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集群、无锡市物联网集群、徐州市工程机械集群、常州市新型碳材料集群、苏州市纳米新材料集群、苏州市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集群、苏州市高端纺织集群、无锡市高端纺织集群、南通市高端纺织集群。

(十九)江苏省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包括:新型电力和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物联网、高端新材料、高端纺织、生物医药、新型医疗器械、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信息通信、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高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节能环保、绿色食品、核心软件、新兴数字产业。

(二十)江苏省“531”重点产业链参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

 

创建时间:2023-03-1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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